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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➃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自114年5月9日生效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自114年5月9日生效。

 

本文件共計九點,此次針對第二點(申請文件效期)、第三點(申請招募外國人程序)、第四點(規定之文件)進行修正。修正之內容。於第二點中,在第十二款增加了以下文字:「申請人依本標準第五十六條之五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六年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之證明文件。」

 

在第三點中,增加了第九款以下文字:

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
(1)雇主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之認定。
(2)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
(3)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於第四點中,增加了第十二款之文字如下:
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
(1)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之證明文件。
(2)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影本。

 

【對雇主的優缺影響】

 ✅優點:
1.回收處理類正式入法,申請管道明確。
2.文件效期標準化,避免退件。
3.增列失蹤處理、幫傭條件。
4.舊案可於一年內續申報,具彈性。

⚠️缺點:
1.初次申請需備大量證明文件。
2.效期統一為6年,舊資料可能不符。
3.額外條件會加重企業辨識與行政負擔。
4.過渡期後須全面依新版規定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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