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➁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
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
此次「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修正主要計有以下六點:
一、配合小船管理規則已刪除配置員額規定,及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實務用詞 ,修正海洋漁撈工作相關 文字 。(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一條)
二、新增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類別,開放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列製造業特定製程關聯行業。(修正 條文 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四、 為符合體例,修正製造業、一般營造業及屠宰業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之文字。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十條)
五、 新增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 農業 工作範疇。(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六、 明定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之雇主資格及聘僱外國人人數認定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五至第五十六條之八)
修正重點:
1. 修正海洋漁撈用語:為與現行《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一致,刪除已廢止之「動力小船」字眼,並統一為「總噸位未滿20之動力漁船」。
2. 新增回收處理工作類別:增列廢棄物與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回應循環經濟產業人力需求,開放經環保機關核准之合法回收處理業者聘僱外國人執行分類、拆解、搬運等體力工作。
3.增列特定製程關聯行業:特定製程納入芳香劑等新項目:更新附表五,新增如芳香劑、石英粉等產業項目,明確化可引進外勞的製程與行業對應。
4.就安費加繳規定體例修正:調整條文順序,明確比率與費額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五十條重新編排條文,將「不得超過40%上限」列入但書,條文更清晰。
5.農業類擴增適用範疇:納入草皮、芽菜、菇蕈栽培產業:為緩解偏遠農業缺工,將草皮、芽菜、食用菇蕈列入合法外勞從事體力工作範疇。
6.新增回收處理專章與管理條件:訂定回收業聘僱外勞審查標準:增訂第十一章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五至之八),包含回收業聘僱外勞的資格認定、比率限制、查核機制、附表標準等。
【對雇主的優缺影響】
✅優點:
1. 回收業正式納管:可合法聘僱外勞、解決人力荒。
2. 特定製程行業擴增:增加可聘僱行業,利企業規劃。
3. 審查標準明確化:有明確依據可備文件與比率。
4. 農業適用範圍擴大:偏遠地區雇主可納更多勞力。
5. 就安費體例更清晰:易理解繳費上限與依據。
⚠️缺點:
1.需符合特定資格並接受定期查核。
2.新增產業須重新審視符合性與許可。
3.對行政作業及文件準備要求提高。
4.特殊品項如菇蕈、草皮仍需額外認證。
5.政策彈性減低、加繳空間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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