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勞動部令➀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之一及第十三條附表一 修正總說明。

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之一及第十三條附表一 修正總說明。

 

此次「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修正之要點如下:
一、新增雇主接續聘僱 外國人 從事 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之應備文件 。(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附表一)
二、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 從事 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情形及應備 文件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三、增訂雇主接續聘僱已 在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外國人之查核 比率 及方式 。(修正 條文第 三十三 條之一)

 

【重點差異整理】

一、第17條 修正重點
1. 納入回收處理業可接續聘僱。2. 負責人異動60日內應申請。3. 廢棄物場地承購應接本勞。4. 修正條文文字更趨明確化。

二、第22條 修正重點
1. 新增回收業應檢附之文件。2. 承購回收場須提交易證明。3. 增列接續聘僱需附證件類型。4. 強化文件項目與格式規定。

三、第33條之1 新增條文
1. 新增專條規範回收業查核。2. 明定查核人數計算方式。3. 每三個月定期進行查核。4. 計算基準為保險平均人數。5. 違規者限期改善否則廢止。

四、第13條附表1 修正重點
1. 增列回收處理工作應備文件。2. 文件項目包括許可及證明書。3. 原第13點及第14點順移調整。

 

【對雇主的優缺影響】

✅優點:
1. 回收產業納入合法聘僱:合法引進移工、解決缺工問題。
2. 接續聘僱條件明確:減少審查爭議,提高成功率。
3. 查核制度設立:有利控管外勞比例合法性。
4. 提交時限具體化:明確時程有助作業規劃。

⚠️缺點:
1.需熟悉新產業法規與條件。
2.申請流程繁複,需準備多項資料;初期需時間熟悉與適應新版本。
3.超過比率將限期改善或廢止聘僱許可。
4.忽略60日時效恐導致無法接續。

附件檔案 :

點閱人數 : 18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