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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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➂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自114年5月9日生效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自114年5月9日生效。
此次修正,主要就申請書表部分就行修正,其中有變動的包括:「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14 初次招募入國引進」、「15 重新招募入國引進」、「3M 中階技術工作之家庭看護工作」等。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1海洋漁撈工作$30490、2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31090、3家庭幫傭工作$33590、4機構看護工作$33832、5家庭看護工作$32,000 至 $35,000、6外展製造工作$30590、7屠宰工工作非特殊時程$30590特殊時程$36708、8外展農務工工作、9農糧工作、10林業工作、11養殖漁業工作、12畜牧工作、13禽畜糞堆肥工作(皆為$30590)、14多元陪伴照顧工作$33832、15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非特殊時程$30590特殊時程$36708
【對雇主的優缺影響】
✅優點:
1. 招募薪資合理準則:明確規劃使用人員人力成本。
2.行業別薪資機制:有利產業人力運用。
⚠️缺點:
1.增加營運成本支出。
2.依行業別費用顯著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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