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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修正「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令:修正「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此次修正,計有以下重點需申請營造外籍移工之雇主特予留意:
1. 第八點第(一)款:有效期限為90日(原條文為120日)
2. 第五點末段:改為系統通知,期限仍為7日(原條文為書面通知)
3. 第五點首段:系統申請後4日內寄送正本資料,屆期未送達者,不予受理。(原條文可於七日內補件)
4. 第四條第五項增列:(五)營造業申請接續聘僱移工或一般營造業移工轉中階技術營造工作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且未屆期之聘僱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
5. 第四條增列:「營造移工之雇主資格,應登錄國土管理署建立之系統申請認定」等文字。


有意申請營造外籍移工之雇主,應特別予以留意,並依照三個附表之要求填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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