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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

 

此次修正,係針對「聘僱外國 人從事營造工作」時,增列「但經認定符合本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之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以給予雇主一定之準備期間進行移工之招募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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