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附表2

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附表2。

 

為使勞工的工作場所無健康安全上之疑慮,政府訂定「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確保空氣中之有害物質濃度在規定之限額之下,也就是「勞工每日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參見暴露標準第三條)。

 

此次修正,將原有附表一(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中之488項有害物質,增列一項成為489項。所增加之項目為第15項之「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容許濃度為5mg/m3。因鋁容易沉積於骨骼以及中樞神經系統,尤其在腎功能不佳者身上更明顯(參見附件之「鋁及其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是以需要予以規範。

 

此外,附件二(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亦有重大改變,將原有之第一類粉塵及第二類粉塵(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合併為一項,並只訂出「可呼性粉塵含量」為0.1mg/m3(不再規定總粉塵含量),與先前之計算方式有重大差異。茲將新規定與原規定呈現如下,請參看其中差異:

「新規定」之粉塵容許濃度如下表:

「原規定」之粉塵容許濃度如下表:

附件檔案 :

點閱人數 : 22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