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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附表2

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附表2。

 

為使勞工的工作場所無健康安全上之疑慮,政府訂定「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確保空氣中之有害物質濃度在規定之限額之下,也就是「勞工每日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參見暴露標準第三條)。

 

此次修正,將原有附表一(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中之488項有害物質,增列一項成為489項。所增加之項目為第15項之「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其可呼吸性粉塵之容許濃度為 5mg/m3。因鋁容易沉積於骨骼以及中樞神經系統,尤其在腎功能不佳者身上更明顯(參見附件之「鋁及其化合物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是以需要予以規範。所謂「可呼吸性粉塵」依據「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註解係指「可呼吸性粉塵係指會進入無纖毛呼吸道之粉塵。」

 

又,附表一中之 211 號有害物為「甲醛」(將之修訂為「丙類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其容許濃度為 0.75ppm (0.9mg/m3),第 445 號有害物為「甲苯」(將之修訂為「第二種有機溶劑」),其容許濃度修正為 100ppm (376mg/m3)。需留意附表一所增加與修正之有害物(亦即: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甲醛、甲苯),連同附表二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容許濃度修正,都是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01/01/2027)。

 

此外,附件二(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亦有重大改變,將原有之第一類粉塵及第二類粉塵(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礦物性粉塵),合併為一項,並只訂出「可呼性粉塵含量」為 0.1mg/m3(不再規定「總粉塵」含量),與先前之計算方式有重大差異。所謂「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係指「石英、方矽石及鱗矽石」等三項,去掉先前曾有的「矽藻土」。茲將修正後之新規定與原規定呈現如下,請參看其中差異:

「新規定」之粉塵容許濃度如下表:

「原規定」之粉塵容許濃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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