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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有關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得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一案

勞動部函 有關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得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一案。

 

此一公文係勞動部對經濟部函詢有關「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一事之回覆,並請經濟部轉知(提出移工轉調之需求廠商)。勞動部函文第一點說明內敘明:「,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變更所聘僱移工工作場所(以下簡稱調派)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至於第二點說明:「非可歸責於業者,爰建議再延長1年調派許可期限一節,本部同意符合調派基準上開規定之雇主,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顯示廠家因「地方政府審查人力及效率」因素,是以無法依原訂期程完成,故而同意給予一年之展延。基此,日後若有類似因「地方政府審查人力及效率」之情況,當可援例請求給予展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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