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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勞動部公告 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修正,其中最重要的,是原將本五類之外國人,區分為六類,原第四類外國變成第五類,原第五類外國人變成第六類。而將原第四類外國人,重新定義為:「第四類外國人:指審查標準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受聘僱從事專案核定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旅宿服務工作、醫院照護輔佐工作、倉儲理貨工作、汽車貨運駕駛工作、汽車貨運隨車助理工作、公路及市區客運駕駛工作或公路及市區客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併稱專案核定工工作)之外國人。 」。

 

此外,八條之一亦將自相關機關取得資訊時,明確定義「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同時就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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