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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此次修正,計有以下九項修正要點: 
一、新增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中階技術醫院照護輔佐工作、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三條) 
二、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工作,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新增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工作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情形及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四、新增外國人從事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工作之期滿轉換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新增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從事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工作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新增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從事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七、明確規範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依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重新招募之對象。(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八、新增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製造工作,不計入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九、增訂雇主接續聘僱已在臺從事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外國人比照製造業雇主之查核比率。(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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