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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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亦即需先於國內以合理條件進行求才,求才不得,方可進用外國人。此次修正,及針對國內求才時,就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工作合理勞動條件進行修正。第十一款係指以下工作:「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相關勞動條件之變動,請參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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