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增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條文;並修正第31條、第39條條文
總統令:增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條文;並修正第31條、第39條條文。
第28-14條為新增法條,主要在規範工廠內「未依期限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危險物品之罰則。有使用有害物及危險物之工廠,需要謹慎為之。「工廠之負責人」(個人)這次修法之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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