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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修正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原則

勞動部函 修正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原則。

 

此一試辦原則需要「試辦單位」另行申請,申請期間至五月三十一日為止,至於試辦期間則至今年十二月底為止。重點在於需要另行寫「申請計畫」並獲得上級機關之核可。既然此非法令,又需額外增加文書作業,定然增加企業單位之額外負擔,因此除非企業單位本身有特殊需求,否則無須進行申請成為「試辦單位」。

 

試辦的好處是當事人(有育嬰留停短期需求之父母)可以申請七天以下的育嬰留停假,彈性運用法定育嬰留停假以照顧新生幼兒,並同時兼顧企業之人力需求。相信日後成為正式法規時,企業即可「直接」適用,無須另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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