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鎵興國際「毒品零容忍」政策宣導

毒品對身心之影響皆甚鉅,若施用法定所定義之毒品,依所施用之等級,將有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相關規定具載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如下:「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基於以上,無論身份為何,凡於中華民國地區而有前述之行為者,皆受同法之約束。甚者,依據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若持有三、四級毒品超過二十公克以上者,將有如下之刑責: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護個人之身心健康,在此嚴正呼籲切莫以身試毒,以身試法,而致身心受創並遭致刑法或行政罰之裁處。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我國各級毒品之分類如下: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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