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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充電站之設置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隨外籍移工使用電動自行車(機車)的數量越來越多,本公司分別就所屬適宜建置充電站之宿舍,分別建置合乎安全之充電設施,以方便外籍朋友充電之用。

 

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之一種,若有違規情節,亦有相關之處罰條例。針對「改裝」、「時速」、「未戴安全帽」之相關法條,已於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已三讀修正通過,惟具體實施日期有待公布,以下為相關修正條文之重點:
一、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重可處新台幣 5,400 元罰鍰
二、騎乘電動自行車超速(二十五公里)最重可罰 1,800 元
三、未戴安全帽則可開罰 300 元
請各地之宿管師,務必善盡告知之義務,以免外籍朋友因不知法而受罰。

 

同時,近日各地宿舍之鄰居,已然反應部分外籍朋友於使用動動自行車時,有不靠右行而有阻礙後方車輛行駛之事實,經勸導後或因語言隔閡,迄今尚未見具體效果。請宿管師一併告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現行法規如下:
第七十一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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