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二月十九日,政府即公布職安法之部分修正條文,其中即包含「職場霸凌專章」相關條文。今年(2026)七月一日起,前述法令正式施行,以給予事業單位足夠之時間,做出內部應對之相關作為。
此外,人力仲介業者之評鑑制度,亦將就業專業人員是否參與「職場霸凌課程」,作為必要之評鑑項目,充分顯示職場霸凌議題對事業單位之重要,尤其於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被控職場霸凌致部屬輕生之案例,以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前總談判代表楊珍妮,涉及霸凌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一案。足見職場霸凌之現象,不獨發生於企業之中,亦發生於政府體制之內。如政府體制下之公務員尚且遇有如此案例,台灣之大小企業未顯現之案例,必然也不在少數。
基於以上,鎵興國際訂於今日(十月一日),透過實體與視訊模式,對全省之同仁進行職場霸凌課程之宣導,並由副總經理李萬晉博士主講,並將內容分為以下八個章節進行講述:
01 法律基礎與新制背景
02 職場霸凌認定基準
03 四大行為樣態詳解與實務案例
04 雇主防制責任與內部規範
05 知悉後的應對程序
06 法律防線與管理精進
07 性騷擾、歧視、跟蹤騷擾要項
08 企業內部溝通之障礙
講者於課程中,同時就謝宜容案、楊珍妮案之案情大要進行講述,並提供「情境題」十項,供同仁檢視自己所處的環境,是否符合職場霸凌的規定。針對認定為職場霸凌成立要件的五項基準,講者特別拆解職安法22-1條之內容,以勞(場域性)、權(關係性)、逾(不當性)、續(持續性)、險(損害性)做出細部說明,並將高風險行為態樣,以「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名譽侵害」四者作為提醒觸犯職安法霸凌專章之查核清單,並以業界之實例做出說明。
有鑑於任一職場霸凌案件均需耗損事業單位內部之資源,加上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調查委員會所需之成本,是以講者李萬晉一再強調同仁需留意自身之行為言語,能預防於前便可免除事後之調查與懲處,同時規避企業在名譽上之損失以及所耗費之成本。尤其將職場霸凌案件之調查與申復機制進行統合說明後,任一案件之處理過程,都可能耗時接近半年之久!因此講者提醒大家,如真遇有霸凌事件,即進行正式申訴,避免以傳言模式進行如作夢文之隱諱申訴。
最後,講者李博士將職場霸凌定義中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一一以法律上通用之解釋予以說明,並將防治措施準則中需綜合審理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之意涵及審酌重點,逐項予以釋義,以期同仁理解,職場霸凌之成立與否以及判斷時之依據為何。
結尾,李萬晉博士特別將內部溝通之四大障礙類型「不想談」、「不願談」、「不敢談」、「不能談」與底層邏輯「不會談」送給所有同仁,鼓勵同仁,以「直」與「真」的處事邏輯,直面所遭遇的處境與所應對的人,並共同努力改善所處的環境,而非凡事皆採取訴諸法律之作為,反使事業單位之營運增多一層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