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4
鎵興國際舉行 2026 年四月份職安衛會議
鎵興國際於四月二十三日(週四)下午二時半時,再次透過全省視訊模式,舉行 2026 年四月份之職安衛月會,並於會中向各區委員說明公司一至四月職安衛之績效指標達成狀況,同時針對近日稽核項目之缺失,進行職安衛法規上之說明,以及後續調整要點。此外,主席李特別針對「特定化學物質」議題,就相關法規以進行說明,其中並包括上次會議所提之「局限空間」之三項定義。
此次會議,依序於各區委員依序由中壢、新竹、彰化、台南、高雄等地區同仁進行報告,之後再由主席李萬晉就下述議題另行提出說明:
一、有關各區辦理之活動
各區宿管同仁,多半身兼所在區域諸項活動之主辦之責,各有特色並深愛移工喜好,因此此次特別以彰化地區「台北、深坑一日遊」活動為例,提醒大家除於內部之溝通管道進行說明外,同時亦可提供給官網負責同仁,以進行網頁「最新消息」之更新,從而提升企業形象與價值。
二、有關宿舍新增與退租事宜
公司透過官網與內網傳達與全體同仁相關之訊息,因宿舍資訊來自營繕單位,然而更新速度或有不及,因此同仁若發現宿舍資訊有所缺漏而無法置入資料時,請立即告知,以便隨即進行更新。
三、有關職安衛績效檢討
依據上次會議決議,第一季之職安衛績效指標於四月份完整呈報,此次即將一致四月之績效指標與達成狀況,依據指標項目,一一向與會委員說明。整體而言,因今年公司組織改組,資源配置有所不同,因此日後將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調之規定,履行職安衛委員會之功能,其餘各宿舍之巡檢與改善等執行事項,將回歸予各地區宿管主管負責。
整體而言,依據原始設定之績效指標(計九大項)而言,隨組織改組及資源配置等因素,現有績效指標需做部分調整(2026年之績效指標,係系改組前所設定),以便將落後部分進行補正。
四、有關職業災害之「調查委員會」議題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一項之規定:「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公司現有之「職業災害事件調查報告表」,係公司於九年前成立職安衛委員會時所做成之表單。現因應法規規定及稽核建議,將請人資單位就公司現有之「員工職業災害補賠償與普通傷病給付作業管理辦法」進行調整,並依據法規將「雇主或其代理人」、「勞工代表」、「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事故當事人之主管」、「事故當事人」等列入調查委員會之成員,而後依據PDCA之邏輯進行檢討並完成報告。嗣後,再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第九項之規定,交由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五、有關「局限空間」法規定義說明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1條之定義,係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亦即此三項規定需同時成立方可為之「局限空間」,因此日後同仁於面對稽核之詢問時,可以參看前述定義進行說明。
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1條之規定,若公司存在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相關之作法與措施。同時依據29-2之歸,於前述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顯而易見處,張貼公告並說明:(一)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請各區代表偕同主管,檢視相關區域是否符合局限空間定義之處所,以便做成計畫並予以公告。同仁若有需要,請參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9-1條、29-2條之規定。
六、有關滅火器之藥劑更新
「火災零容忍」為公司成立職安委員會以來,一直所奉行之重大政策,火災所引起之生命、財產災害損失之外,尚有可能因過失而該當刑事責任,是以公司定期舉辦逃生訓練及滅火器使用操作演練,請同仁切莫輕忽。至於宿舍內之滅火器,絕不可有因更換藥劑,而生之空窗期。此次報告,有數間宿舍具體呈報過期之滅火器數量,並說明已提出申請,請於此空窗期,立即將有效之滅火器予以補上,以維護所有住宿者之安全。
七、有關特定化學物質」之說明
主席李特別就法規所定之「特定化學物質」進行說明,以協助同仁面對稽核時須留意之事項。
依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之規定,特定化學物質計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四種,其中丙類又區分為丙一、丙二及丙三。其中,甲類大多為致癌物質,依規定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使用,乙類多為致癌物質或疑似致癌物質,丙類則會造成慢性之身體健康危害,丁種則為氣態或液態,易因腐蝕而洩漏之高毒性物質,合計前述之各類物質,總計為77種特化學物質(不含混合物之比例部分)。
惟,依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第二項之規定:「特定化學物質屬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3條第1款所定之製成品,不適用本標準。」此外,前項標準第4條亦規定有「八類」物品不適用此規則,亦即: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上開物品中,主席需特聲明是其中第五項:「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如果特定物質已經成為「製成品」,且非工業用途,而屬於一般民生日常可見之「消費商品」,即不適用此「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亦即公司所購置之一般市售「清潔劑」等,如非硫酸、鹽酸等特定化學物質,即無須擔心會被視為特定化學物質而需予以管控。日後遇有稽核,可依據上述說明提予外部稽核老師。
主席李萬晉結尾時再度強調「火災零容忍」此一政策必須完全落實,不可有任何輕忽,對於滅火器之檢點自然視為重要之工作。又,外部稽核時所遇問題,牽涉職安多半即為嚴肅議題,除說明公司之實際狀況外,可以法規之規定,向稽核老師尋求建議或指示,畢竟防範未然,遠比日後處理來的重要更多。也請各委員繼續發揮執行功能,共同落實職業安全衛生之各項法定要求,並滿足客戶之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