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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正公布,允許雇主於特定狀況下得申請遞補移工

有鑑於移工因故無法繼續提供國人繼續之服務,而導致雇主無移工服務之空窗期,然卻礙於法規導致雇主無法遞補移工之窘境,現經立法院之決議,總統於今日公佈修正後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之修正條文,規定於特定狀況下,允許雇主申請遞補移工。
 
該條文主要規定:
一、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雇主之原因,而移工行蹤不明經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時,亦可申請遞補。 。
 
雇主如有移工之聘僱疑問,可與鎵興國際洽詢後續之處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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