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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酒駕刑責與罰則

高雄二十六日的酒駕事件,造成一死三傷,「酒駕」已成為全民公敵並且刑責愈發加重,不論駕駛汽車、騎機車或電動車,一旦喝酒為警方取締,都有酒駕的「刑責」,於此提醒請所有國人及移工朋友,萬勿酒駕。
以下為酒駕之刑責:
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1條第1項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酒駕,亦有罰鍰的處分,以下為其條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1項第1款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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