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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109新聞稿仲介收費標準修正預告 116截止外國人服務費按當次來台工作計算

為配合《就服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國人聘雇期滿得出國1日規定,針對外國人聘雇期滿在台由原雇主續聘,或是聘雇期滿轉換由新雇主承接,勞動部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按外國人當次來台工作時間累計計算,因此外國人原聘雇許可屆滿3年時,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的外國人,當次工作累計超過3年其服務費就以每月1,500元計,至於雇主的費用並未修正。


  勞動部1月9日在行政院公報預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修正草案,收集各界意見將於1月16日截止,有意見者可寄至電子郵件:l7300171@wda.gov.tw反映。


  勞動部指出,《就服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國人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故於原聘僱許可期限屆滿3年時,若外國人期滿係由原雇主續聘,因勞雇關係穩定且無磨合期間,第3年以後每月得收取之服務費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若係期滿轉換雇主,因其對我國工作生活環境熟悉,資訊管道暢通,同時因外國人不必出國,亦不須辦理離境、交通接送和簽證等作業,第3年起每月得收取之服務費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勞動部說明,因此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原條文增列「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台工作累計期間」文字,以使條文文義更加明確,避免在外國人曾入國工作之情況發生在台期間是否須前後併計之疑慮。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除完整聘雇期間3年者之外,若是有外國人前次是以遞補來台,可能在台工作只滿1年,就聘雇屆滿辦理續聘,因此以當次來台工作累計,外國人續聘後在台當次年資累計為第2年,其服務費為每月1,700元。


  根據收費標準中規定,雇主需繳交費用包括登記費及介紹費,其收費金額為招募之員工第1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1個月薪資,作為登記費與介紹費;仲介還可向雇主收取每一名員工每年2,000元的服務費。


  至於外勞部份,臺灣仲介不得收取仲介費,僅得收取服務費,外勞來台第1年每月最高收取1,800元、第2年每月最高收取1,700元、第3年每月最高收取1,500元,3年合計可收取6萬元。


  對於仲介對雇主與外勞服務費收費標準等相關議題,勞動部已多次開會討論,也曾委託專家學者研究過,但是直今仍未有明顯變動。


  仲介反映,由於物價上漲,水、電、汽油均已上漲,只有服務費10多年來未調漲,仲介是24小時服務,幾乎天天都需出勤,現又面臨一例一休、加班費提高等,因此要求提高外勞服務費。


  但是,外勞來源國登曾在雙邊會議向勞動部建議取消或降低我國人力仲介公司向外勞收取之每月服務費、或依實際提供服務次數收取服務費、或由雇主及外勞各自負擔其每月服務費用。 外勞關懷團體也指出,服務費分擔比例不合理,通常都是雇主要求仲介前來服務,但是費用卻是外勞支付,不應再加重外勞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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