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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110新聞稿_服務費連續16年未調整 仲介盼提高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勞每工作三年應出國一日規定刪除後,衍生外勞期滿續聘、轉聘後是否可向外勞收取費用的爭議。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全國聯合會促請立委葉宜津於1月10日於立法院召開「就業服務法第52條配套措施」公聽會,勞動部由次長郭國文出席。基於外勞期滿續聘或轉換雇主,仲介仍有提供經紀業務或執行媒合的服務,希望爭取可向外勞收取1至2個月基本薪資為上限的費用。


  因目前正值仲介收費辦法草案預告期間,立委方面也希望業者間先協調出合理的費用支出,以便提供給行政院、勞動部參酌。


  此外,外勞服務費目前為每月1,500元至1,800元不等,已16年未調整,無法反映外勞薪資及物價上漲的比例,國內仲介也希望調整。


  全聯會理事長張添勇表示,勞動部認為續聘沒有「媒合」行為,就不能向外勞收取介紹費,換言之,如有提供服務,就應保障仲介有收費權利。他建議,續聘、轉聘成功,可向外勞收取一個月介紹費;至於服務費則比照基本工資15,840元至21,009元的漲幅33%,調整為2,400元、2,300元、2,000元。


  過去仲介期盼調整收費卻未有共識,主要原因在未能拿出服務成本精算。桃園市就服公會理事長黃杲傑列出仲介服務項目,包含外勞行方不明、疾病、罷工、精神異常等12大異常事件,雇主則有勞資爭議、關廠歇業等9大異常事件,還有出入境、衛生、醫療、稅務、匯款等11大項非勞工行政服務。黃杲傑提到,在一例一休實施後,增加的成本約三成,主張服務費應按基本工資的10%收取,並可反映物價波動。


  至於期滿續聘、轉換案件的服務成本成本,仲介業也認為勞動部嚴重低估。黃杲傑說,3年期滿原雇主續聘,仲介提供執行經紀業務、溝通翻譯、協調通訊,若加上必要的稅金,建議向外勞收取一個月基本工資為上限的基本工資,才算合理。期滿原雇主未續聘,仲介需幫忙找新雇主承接,服務成本更高,估計平均約需6次的面試媒合,建議以2個月基本工資為收費上限。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名譽理事長周秀明說,當初就服法第52條修法,主要希望省下國外費用,以及減少空窗期,必須有完善配套,才能讓外勞、雇主、被看護人及仲介四方都獲益。


  郭國文回應,現行服務費採「定額制」,故而未隨著物價上漲而調整,但此次公聽會只有單一團體參與,勞動部無法做具體承諾,他也對「一例一休」增加三成成本的說法抱持懷疑。


  立委葉宜津則認為仲介訴求合理,但會牽涉到外勞、雇主的權益,勞動部必須認真思考,而業者也必須提出更精確的成本估算,才能獲得更高的社會認同。


  勞發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進一步說明,仲介服務成本確實有增加,但事實上仲介從業人員薪資並未與基本工資連動,且現行制度下,外勞、雇主負擔的比例懸殊,也是常被詬病的部分。


  薛鑑忠也說,服務費採固定費率,不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即無論服務頻率高低,所繳費用都相同,異常事件如外勞違反刑法而需要仲介處理的也涵蓋在內,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他認為如要檢討收費,全部都要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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