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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60206新聞稿期滿續聘未於期限內申請 可補行十項產品申報登錄 即日起啟用線上繳交規費

由於部分雇主未於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至4個月前提出期滿續聘申請,勞動部重新核釋雇聘辦法第46條之1補行申請規定,即日起,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可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不以案件申請,而是以外國人補行申請,同一名外國人以補行一次為限。


  勞動部106年2月2日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1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第一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第二項)」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28條之3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除前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另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勞職外字第0951180403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勞期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勞動部修正《雇聘辦法》規定,針對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至4個月,雇主須於外國人協商是否續聘,最遲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個月必須提出申請,但是該規定實施以來,常有外國人臨時改變意願,如外國人原先想直接返國不願續聘,後又反悔願意繼續留在原雇主處工作,但是已離聘雇期滿不足2個月,造成雇主提出續聘申請已逾期,據了解,已有數百件未在期限內提出續聘申請。


  勞動部說明,該函釋同意辦理續聘雇主同一名外國人可補行一次,只要在外國人聘雇屆滿當日前提出申請即可,因此對於逾期申請續聘案件,雇主須提出補行申請。 

 

十項產品申報登錄 即日起啟用線上繳交規費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六日臺北報導】為提升製造者或輸入者至「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申報安全資訊之效率,勞動部完成研磨輪、動力衝剪機械等法定10種機械產品申報登錄,為方便申報者繳納行政規費,即日起全面採用線上繳款或自行列印電子繳款通知單後至超商、農漁會信用部、銀行等通路繳交行政規費,提供多元、便捷繳費方式。 


  勞動部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應辦理安全資訊網站申報登錄有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等10種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


  勞動部指出,自106年2月2日起,為提供申報者更多元、安全及便捷之電子化規費繳費通路,多元繳費系統將取代目前線上繳款之功能,並擴充超商、農漁會信用部、銀行等通路,申報者繳交規費,將更為簡便,可縮短作業時間,提升效率,也大幅減少目前人工收繳郵寄往返耗時費力等行政作業成本。


   勞動部表示,該電子化多元繳費通路之手續費除由15元降為10元外,並提供多筆合併繳款之功能,希望申報者儘量使用該繳費通路,以減少使用寄送「郵政匯票」、「支票」之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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