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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208 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案4.7千件 社福逾半數 聘僱期滿日前或接續聘僱日前須取得求才證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八日臺北報導】「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自去(111)年4月30日起實施,勞動部積極鼓勵國內雇主可依規定將目前所聘僱的優秀資深移工,或於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僑外學生,申請轉任或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以因應雇主的彈性用人需求,根據統計,目前已超過4千件申請案;勞動部提醒,應在移工聘僱期滿日轉中階人力前,或接續聘僱日前,取得求才證明,以免中階人力申請案不予許可。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自111年4月30日起實施,截至112年2月5日止,中階技術人力有4,676人提出申請案,其中產業類1,998人、社福類2,677人,僑外生1人申請;目前已有2,786人通過核准,其中產業類1,352人、社福類1,433人、僑外生1人。產業類資深移工以製造業核准最多有1,305人,其中越南451人居冠,其餘依序是菲律賓380人、泰國323人以及印尼151人;另外海洋漁撈47人,其中印尼35人、菲律賓12人。至於社福資深移工以家庭看護工核准最多有1,396人,其中印尼有1,059人、菲律賓231人、越南96人以及泰國10人;機構看護工核准37人,其中印尼18人、越南16人及菲律賓3人。

 

勞動力發展署持續推廣「移工留才久任方案」,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案已逾2千人,申請案也突破4千人,其中外籍家庭看護工轉任中階技術工已破千人,超越製造業;至於僑外學生申請轉任或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維持1人。勞動部近期修法針對中階技術工作除已開放的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及農業工作等,預計將屠宰工作納入,另也將放寬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中階技術人數有望持續成長。

 

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許可。發展署提醒,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其辦理方式與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程序相同,聘僱家庭看護中階技術人力係由工作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聘僱其他中階技術人力則雇主應向工作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求才。發展署指出,近來發現部分雇主在申請中階技術人力時,在移工聘僱期滿日轉中階人力前,或接續聘僱日前,尚未取得求才證明,這部分申請案將會不予許可,提醒雇主應注意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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