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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11212 缺工使用派遣人力 雇主應負查驗身分責任 誤用非法移工 雇主與派遣公司皆處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二日臺北報導】近來有不少雇主包括營造、工廠或是看護使用派遣人力,該派遣人力卻被查獲是非法移工,因而被裁罰向勞動部提起訴願,要求撤銷處分但都被駁回,勞動部提醒,雇主如使用勞動派遣人力為外國人,應主動查驗外國人身分,如對外國人身分確認或工作範圍有疑義,可至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查詢網(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查詢,亦可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撥打電話洽詢。

 

據悉,有工地或工廠因為缺工,抑或是家人住院需要看護工,因而找派遣公司派遣人力,所派外國人並未查驗身分,被查獲是行蹤不明移工,被裁罰不服提起訴願,訴願委員認為雇主應有監督管理之責,應查驗外國人身分,容留非法移工就屬違法,同時派遣公司也會被處罰。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劉政彥表示,為避免雇主聘用派遣人力,不小心誤用非法移工被處罰,日前發文給相關雇主團體與地方政府宣導,說明要派單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時相關事項。勞動部說明,要派公司運用勞動派遣人力應注意事項,勞基法中關於勞動派遣的規定,禁止人員轉掛,且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負工資補充給付責任;與派遣事業單位同負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相關事項;以及就派遣勞工之職業安全事項,應比照自僱勞工辦理。

 

至於如使用勞動派遣人力為外國人,有關外國人從事行業工作之許可限制及查驗外國人身分之方法等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在臺工作原則係採「許可制」。外國人在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即俗稱白領工作)、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即俗稱藍領),均必須在聘僱前就事先由雇主申請許可,無法臨時進用,且只能從事經許可之工作項目(例如:製造業工作、家庭看護工、餐飲業廚師、演藝工作、補習班專任外語教師等)。
 (二)至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新住民(與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雖不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但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該等人士從事工作前,仍須查驗居留證、結婚證明或戶口名簿等依親戶籍資料正本,並建議仔細核對相片及身分。
 (三)又雇主若遇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持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核發之個人工作許可來應徵,雇主在聘僱前,則建議應檢查外僑居留證、個人工作許可正本等資料,以免聘僱假冒身分之非法外國人,面臨最高75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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