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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0327 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展延 免附3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廿七日臺北報導】為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勞動部修正第三類外國人(雙語人員、廚師與中階技術人力)文件效期與申請程序,其中新增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另配合衛福部外國人健檢規定,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不須檢附申請日前經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勞動部112年3月25日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並自112年3月15日生效。勞動部說明,配合112年3月13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新增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同時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水準達標準者,免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證明,其中薪資標準原先是單獨公告、後修法改訂在雇聘法第63條附表13之一,因此在中階技術工作者海洋漁撈等8項工作,配合增訂「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本標準第63條附表13之一薪資數額者免附」。

 

另外,勞動部表示,配合衛福部第三類外國人健檢辦法規定,修正文件效期第四大點,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免附申請日前經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勞動部補充說明,第三類外國人也需定期健檢,其期間為「健檢起計日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定期健檢起計日」係指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工作起始日」;其中辦理展延時,第三類外國人都已完成第30個月健檢,因此不要求檢附申請日3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至於第三類外國人健檢已逾一年者,雇主則應在領到展延聘僱許可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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