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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將個人銀行帳戶借予網路上不熟悉之人

由於網路購物已呈常態,而網路上的朋友卻未必是以真實狀態呈現,往往充斥著造假的情況。近日案例,網路上未曾謀面的朋友,借用外籍勞工之在台帳戶進行匯款以賺取些許酬勞,進而導致善良之外籍移工因洗錢因素而成為詐騙集團之共犯,從而衍生法律訴訟,造成諸多困擾。
 
於此提醒外籍移工,切莫將自身之帳戶借予他人使用,只要不法之事實成立,即可能招致以下罪責:
A.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B.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C.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嚴肅的提醒移工朋友,「幫忙」需確認對象,以免將您的善意,變成犯罪者從事不法的的工具,而借用個人帳戶一事,即非常有可能成為「人頭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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