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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71005新聞稿_福甡案調查報告 違反薪資、契約等三項、就業金卡核准122人 科技、經濟領域最多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五日臺北報導】日前NGO團體指出我國籍福甡11號漁船涉苛待外籍船員,引發國際社會關注,漁業署公布調查報告,當中發現福甡11號漁船涉及未詳實回報漁獲資料、未經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工資不足、工時過長、違反勞務契約(提前解約)及船居生活照顧不佳等項目,處分額度計新臺幣375萬以及收回該船漁業執照5個月。涉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10月1日已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成為首件因薪資不足開罰的案例,也希望藉此案對違法漁船達到遏止作用。
漁業署表示,福甡11號6月27日離開南非開普敦港後,即透過漁業監控中心(FMC)掌握進港期程,8月底函請船主說明,9月13日中午該船抵達高雄港時,即會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及海洋局就船員權益、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生活照顧等部分,一連兩天進行第二階段調查,後續並約談船主、船東、仲介,透過NGO取得先前已返國的2名印尼船員資料,至9月29日全部調查完成。


調查報告指出,福甡11號逾期申請僱用12名外籍船員、8名未經申請許可,以及無端提前解僱,已違反「境外雇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船員薪資,有8名工資僅美金300元,低於管理辦法第6條所規定的450美元下限,前述三項違規共罰鍰55萬元、收回執照5個月。


此外仲介業者未依規定,與經營者及船員分別簽訂委託契約與服務契約,則遭重罰200萬元。


另漁工表示休息時間僅3小時、遭船長或幹部暴力對待,以及船上安全衛生條件不佳、防護措施不足等部分,是此案認定涉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原因,已將船主、船長及仲介業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環境正義基金會則(EJF)肯定漁業署主動赴印尼調查確認真相,但也認為相關單位應在事發當時就立即了解,呼籲臺灣政府應以防制人口販運法的標準嚴格檢視此案,檢討現行制度,徹底改善僱用外籍船員法規制度,提高至188號公約的標準,落實執法,制定標準應變程序。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亦表示,所有在臺灣漁船工作的外籍漁工皆應適用勞基法,由勞動部負責,給予漁工更完善的保障。 

 

就業金卡核准122人 科技、經濟領域最多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五日臺北報導】為加強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自今年2月8日施行以來,就業金卡已核准122人,國發會統計,截至九月底止,已有217位國際優秀人才於內政部建置的「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提出申請,所核發包括科技領域40人、經濟領域39人、教育領域13人、文化藝術領域22人,以及金融領域8人。


國發會10月4日舉辦「就業金卡頒發暨交流茶會」,邀請外國商會、駐華機構以及各領域具代表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與相關部會代表與會,由國發會主委陳美伶現場頒發尚未領卡者。


就業金卡是針對產業所需國際優秀人才所設計,舉凡在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等領域有特殊表現,即為爭取對象,提供尋職及轉換工作的便利性,亦提供首次來臺者前3年薪資所得300萬元以上折半課稅等優惠,透過多項誘因吸引來臺工作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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